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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编辑:王芳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内师院发〔2024〕10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受监督。

(二)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不限制转出、有条件转入”原则。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转出专业无限制条件,转入专业结合专业办学条件,制定转入条件和考核规则。转入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报到人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业包括专业及专业大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其余班子成员、教学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为组员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录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对生命科学学院所设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专业学习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且原专业与生命科学学院所设专业相近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且原专业与生命科学学院所设专业相关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实行3+1+2 选考模式省(市 / 区)录取的学生,申请在物理为首选科目的录取专业组与历史为首选科目的录取专业组互转的(以学校最近一年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为准);

(二)实行传统高考模式的省(市 / 区)录取的学生,申请在理工类录取专业与文史类录取专业互转的;

(三)申请在艺体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对口高职类本科等非普通高考生源等;

(五)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如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计划、国际合作办学、应用型人才联合培养等;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已进入退学处理程序的;

(八)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九)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十)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十一)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院每学年只组织一次转专业工作,秋季学期期末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组织转专业考核,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春季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和公布:

(一)提交方案。秋季学期第四周前,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制订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专业转入条件、转入人数、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课程大纲、参考资料、评分标准、录取规则、咨询电话等,报送教务处初审。

(二)公布方案。秋季学期第七周,待学校根据学院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教学资源条件,审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院在本院网站公布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的学生,按以下步骤办理转专业流程。

(一)学生申请。第十四、十五周,确需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仅能申请一个专业,招生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资格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学院考核。第十六周,学院将考核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在本院网站公布符合考核条件学生名单、考核时间和地点、投诉电话,并负责组织学生考核。接受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对学院考核工作的检查。

(三)学校审批。第十八周,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接收人数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将拟接收学生的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拟接收学生名单初审后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正式发文。

(四)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要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按规定参加原专业的各项教学活动,并参加原专业课程考核。

(五)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到本学院报到,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六)第一学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一年级;第二学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降级至转入专业一年级。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二)至(六)项的,不受转专业考核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备案、本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正式发文。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按当年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学生应办理学分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课程要求上相同或超过的,可替代,其余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转入本学院的学生学分认定经本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对本学院专业已经完成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命科学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