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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生命科学学院   编辑:李清敏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163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324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阵地,不断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强化学生公寓(宿舍)的素质教育功能,营造安全、温馨、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文件精神,按照职责明确、规范协调、运作高效的原则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理念,牢固树立文化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做好公寓(宿舍)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文明、诚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学生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住宿学生若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学生违法、违纪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教生及短期进修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管委会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做好学生公寓安全、消防、后勤服务保障及其它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落实学校有关决策和任务,负责学生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做好学生公寓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开设方便学生生活与学习的服务项目。

(二)制定和落实学生公寓(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学生公寓(宿舍)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宿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组织各二级学院,按照“温馨、和谐、雅致、简洁、清爽”的理念,积极开展公寓(宿舍)文化建设,发挥公寓(宿舍)文化育人功能,把公寓(宿舍)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五)组织各二级学院,以学生寝室为单位,以“星级文明寝室评定”为导向,每学期对学生的思想、学习、文化、实践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考评,提高学生全面素质。

(六)组织学生参与公寓(宿舍)民主管理。校团委负责设置相关组织机构(校学生会宿管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成立学生宿舍党员工作站,参与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学生在公寓(宿舍)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七)负责对物业公司的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计财处、后勤处根据学生公寓(宿舍)运行实际需要,核定和落实公寓年度维修、改造及更新等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计财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宿舍)设施设备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宿舍)设施设备更新费用开支,对缺少的设施设备、家具及时予以添置、更新。

第九条 保卫处加强对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的综合治理。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随时排查并消除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隐患;定期对学生公寓(宿舍)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协调后勤处、物业公司和宿舍管理科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宿舍)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违规事件。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宿舍)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实施,随时排查并消除学生公寓(宿舍)的基建和设备安全隐患;对学生反映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的维修问题给予及时处理,做到随报随修。对师生投诉或急修项目,及时处理并回访,对短期内无法处理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定期对公寓(宿舍)水、电等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好水、电的正常供应,做好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定期进行灭鼠灭虫,确保学生公寓(宿舍)生活、学习环境的安全;负责选聘公寓(宿舍)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保洁绿化。

第十一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网络安装、维护、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以班级为核心的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模式,按照宿舍分布,充分利用班级和党、团支部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创新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宿舍)的做法和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管理长效机制。分管学生工作总支(副)书记亲自抓,加强对辅导员“入驻学生公寓苑区值班”考核;每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学生宿舍走访,检查和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履行好管理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学生的工作职责。

(三)辅导员要将“入驻学生公寓苑区值班” 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以班级、寝室为单位经常性对学生开展宿舍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常识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五)组织每月两次的常规安全检查,加强对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违禁用品(酒精炉,电热棒、电饭锅、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及喝酒、抽烟、赌博、私拉电线、饲养宠物和留宿外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育,对违规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发生。

(六)关注特殊群体,积极化解学生间的各种矛盾,有效消除各种影响宿舍安全稳定的因素和苗头。

(七)经常排查和及时掌握晚归、夜不归宿或校外住宿学生情况,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并告知家长。

(八)每学期对学生在公寓(宿舍)的行为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对星级文明寝室进行考核评定。

(九)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稳定。

(十)组建二级学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生活部),建立寝室长管理体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和落实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与思想政治教育及专业紧密结合的公寓文化活动。

(十二)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物业管理,其管理工作严格按学校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执行。

(一)学生公寓(宿舍)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住宿人员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二)各级公寓服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寓(宿舍)各项规章制度。门卫管理实行贵重物品、大件物品进出登记、会客登记制度;物资管理实行签约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离校验收执行到位。

(三)宿舍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管理人员严格检查进出公寓(宿舍)人员证件。一切工作人员及学生亲属进公寓(宿舍)须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四)对学生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对学生的服务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记录和所有制度执行资料记录完整并存档。

(六)加强对宿舍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做好学生公寓(宿舍)的财物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负责学生公寓(宿舍)饮用水供应,确保饮用水质量合格,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消毒杀菌,定期检查饮水机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公寓(宿舍)饮用水和饮水机引发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交费住宿,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各类成教生,须持财务部门交费凭据及有关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统招生须按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指不在学生宿舍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患有慢性病或其他疾病,经医院证明建议患者单独居住有利于治疗者。

2.因特殊原因,经二级学院和学校认定不适合在校住宿者。

(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情况说明),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

2.学生家长提交书面同意书,亲笔签名,加盖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省外学生,家长可邮寄或传真方式告知二级学院)。

3.学生必须提供租房合同(须附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租房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4.学生本人持以上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经确认、审核后填写校外住宿申请书(一式三份,学生处、班主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所在学院经与家长联系得到确认后,同意学生在外住宿,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班主任、辅导员和总支书记均应签字)。

5.学生本人持以上材料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审核并签字盖章。

6.只有按以上程序和要求逐一办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学生校外住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寝室、床位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按招生人数将寝室床位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按学生班级安排学生住宿床位。

2.入住程序:凭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所在二级学院,由辅导员办理住宿登记,安排学生寝室和床位,缴纳住宿费后,到各公寓(宿舍)门卫室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房间的钥匙,按财产清单清点室内设施和设备等,并签定《国有资产使用协议书》后,即可入住。无缴费收据和住宿登记表者不得擅自入住。

(二)非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程序

1.凭有关证明向宿舍管理科提出住宿申请。

2.宿舍管理科审批签署意见后,安排住宿寝室和床位。

第二十条 入住学生须按指定楼、室、床号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宿舍及床位(包括占用空房和空床位),不得转让或转租床位,不得私自留住他人。

第二十一条 每间宿舍按照相关标准安排48人住宿,设寝室长一人,寝室长负责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模范地遵守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有权对学生现住寝室和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空出的床位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晚归。学校学生公寓(宿舍)早上6:20开灯(开门),周末(周五、周六)晚上12:00熄灯(关门),其余时间(非周末)晚上23:30熄灯(关门)。晚上23:00(周五、周六24:00)后未归者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值班管理人员说明,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在本栋公寓(宿舍)的学生拒之门外。考虑我校所处地区气候特殊性,每年51日至107日,学生公寓(宿舍)仍按上述作息时间开关灯,但公寓(宿舍)内不停电,以保证寝室风扇正常使用。广大同学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自觉按时关灯就寝,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二十四条 上课、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学生公寓(宿舍)概不会客。学生不得留宿寝室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公寓(宿舍),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公寓(宿舍),需持有二级学院以上组织证明,或经学生处宿管科审核批准。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公寓(宿舍),非上述时间女生进入男生公寓(宿舍)也需凭证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须主动到宿管科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办理退宿手续程序

(一)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和程序办理离校退宿手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违纪者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毕业生将自己的物品全部搬出后,由管理员到本寝室验收公共物品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负责收回宿舍钥匙,并在毕业生离校系统内确认。

(三)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的毕业生,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宿舍的公共物品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等,视情况按《财产协议书》上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本寝室学生均摊。

第二十九条 其它情况退宿。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退宿的,应持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需在公寓(宿舍)留宿者,须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同意、申请人签署留校住宿协议后,方可留宿,期间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掌握留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动态,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留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留校安全承诺,确保留校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因学生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对入住学生公寓(宿舍)的学生按学年进行收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休学、出国留学等,须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占用床位正常收费。

第三十二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承担。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等,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符合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只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统一办理。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宿管科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当天完成调整搬迁。

第三十四条  严禁人为改变水电计量表结构。人为改变水电表内部结构或者有意撕毁封条和损坏铅封的,学校职能部门对损坏设施的宿舍实行停水停电处理。待相应的责任寝室(个人)负责恢复或修复好损坏的水电设施后,再按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申请恢复供水供电,完清使用水电手续费用后,再给予供水供电。如果造成该幢宿舍的水电计量总表与分表总和不相吻合的,其差额水电费由责任寝室(个人)负责支付。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因检查宿舍秩序、卫生、防火、安全、维修等进入宿舍时,学生应予配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学生公寓(宿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出现刑事、治安等案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枪支、管制刀具等有碍公寓(宿舍)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章用电。寝室用电实行电器“恶性负载识别功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公寓(寝室)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寝室私自安装使用空调、冰箱等制冷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公寓(宿舍)内的电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专门人员检修。

第四十条 学生自用学习生活电器(电吹风、插线板、充电器、台灯等)应为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住宿人员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第四十一条 确保消防安全。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用消防设施,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等),更不允许将焚烧的纸张和杂物等随意抛洒;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严禁在宿舍楼和寝室内吸烟、随意乱丢烟头。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四十二条 住宿人员的贵重设备和物品应妥善保管,损失自负。学生携带行李、贵重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离开寝室时要及时锁好门窗。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进行任何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商务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严禁将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寝室。

第四十四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上铺住宿人员注意攀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寝室内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后勤维修管理部门(在宿管员处登记)。注意高空、洗浴、滑倒、热水烫伤等人身安全。严禁攀爬围墙、门窗、阳台,禁止进入楼顶,严禁擅自撬锁、撬门、撬窗或损坏其他家具配件。严禁从室内将寝室门反锁。

第四十五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得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

第四十六条 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携带各种酒类饮品进入公寓(宿舍)内;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非法活动。违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公寓(寝室)内禁止一切可能给公寓和他人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严禁伙同外来人员,盗窃公寓公共财物与个人财产。

第四十八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严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五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保持公寓(宿舍)内安静。不得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被物品等有碍宿舍正常秩序的行为;严禁在楼道内打球、滑旱冰、跳绳或进行其他影响宿舍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停放车辆(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严禁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放置雨伞、鞋子、水瓶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 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严禁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

第五十四条 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不准踢门、砸玻璃、撬门、撬锁,不准拆卸和损坏家具、不准随意拆卸淋浴喷头、POS机等设备,如有违反者,除按校纪处理外,损坏则按原价赔偿。

第五十五条 公寓(寝室)内禁止一切经商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学生若发现有外来人员在宿舍兜售商品,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五十六条 凡在寝室、楼幢、公寓苑区内参与或带头组织聚众闹事、起哄、摔物品和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私自在公寓(宿舍)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六章 公共财物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住宿人员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或赔偿。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入住协议中有关收费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室内电源和水龙头。学生应按时缴纳水电费,不得故意拖欠,故意拖欠水电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寝室用电、用水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过定额水电费自付。

第六十一条 爱护网络设施,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学生公寓(宿舍)内的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六十二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寝室内生活、学习用品摆放整齐,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预防各种传染病发生。

第六十三条 保持房间门窗、家具和墙壁干净整洁,不得在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宿舍内外装饰物品应体现健康、文明、高雅;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狗、猫、兔、鸟、家禽等各类宠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保持室内及门前卫生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寝室长带领下,实行卫生值日制,做好室内及门前卫生工作。

第六十五条 楼道实行24小时无垃圾制。室内垃圾一律倒入垃圾桶内;禁止往走廊或窗外等公共场所吐痰、浇水、扔垃圾杂物;禁止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学生宿舍,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六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寝室卫生由学生负责,实行值日生制;宿舍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清理。学生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爱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内江师范学院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