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8〕150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科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提高办学层次和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龙头。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奠定坚实基础,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内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内师院发〔2012〕9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科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培育特色、完善制度、分层管理、目标考核”的工作思路,建设一批基础好、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推动和带动其他学科的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
第三条 一级学科名称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中的一级学科设置,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设置。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1. 整合优势资源,凝练好学科方向。一级学科应建设4-6个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优势或特色明显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应建设1-3个明确的研究方向。
2.
积极培养和引进学术带头人,打造学术领军人物,建设一支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创新协同能力较强的学科队伍。
3.
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科研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力争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发表高端学术论文和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推出一批具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
4. 完善学科基础条件,加强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的建设,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条件,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基地。
5.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6.
学科建设要反哺人才培养,为专业建设提供支撑,为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打下基础。
第五条 通过建设,进一步扩大学科的影响力和知名度,1-2个一级学科能支撑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点,并为学校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做好充分准备,3个左右一级学科建成四川一流学科。
第三章 学科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双一流”建设布局,分层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成果要充分体现应用性,为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服务。
第七条 学科建设要围绕研究方向、学科队伍、科学研究、基础条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1.
研究方向
一级学科原则上应有4-6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应有1-3个明确和相对稳定的、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
2.
学科队伍
学科队伍一般应由在知识、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等方面结构合理的若干学科方向梯队构成。每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梯队应有1名学术带头人,2名核心成员,3-7名扩展成员;所有成员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以及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成员具有博士学位。
3.
学术水平
围绕所确定的研究方向,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积极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发表高端学术论文,出版高质量学术著作、教材;获得高级别科研成果奖;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
基础条件
应有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有一定数量、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基本满足高层次科学研究的需要。有良好的校际间交流与合作基础,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
5.
人才培养
本科生培养质量良好,承担厅级及以上的质量工程项目,参与本学科相关主干课程的建设工作,教学质量高。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取得了较丰硕的教学成果。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双一流”建设要求,一流学科以一流团队为支撑。一流团队要重点培养引进一批与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布局相关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创新团队、一流教学名师及教学团队,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遵循教育人才成长发展规律,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优化中青年教师发展和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培育跨学科的创新团队,增强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教育人才队伍和高端创新团队。
第九条 学科建设队伍以建设“一流团队”为目标,以引进和培养为主要建设方式。
1. 引进。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引进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专家,特别是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或二层次入选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和四川省级各类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引进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培养。
(1)内部培养。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学科队伍内部的传帮带,即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对培养对象进行传帮带,传授教学、科研方法,帮助解决科研难点,带领他们进行科研攻关和项目申报等;二是聘请“211”和“985”高校的专家、教授对学科队伍成员在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进行技术性的指导、培训。
(2)送培。学校有组织、有秩序地选派学科队伍成员到校外进行培训,选派对象包括学术带头人、核心成员和扩展成员。
3. 送培形式。
(1)学历进修培训。根据本学科建设需要,选派学术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或扩展成员攻读其所属学科方向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到与其学科方向一致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更新知识结构。
(2)非学历进修培训。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派培训,尽量地让学科队伍成员有海外学习、交流经历。
A. 选派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参加与其学科方向一致的访问学者和进修学者;
B. 选派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参加与其学科方向一致的“双师型”教师培训、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等。
4.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人事处、外事处共同负责选派到海外学习的学科成员的具体工作。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外事处负责拟定派出计划;外事处负责与海外大学联系、落实留学机构,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协助出国留学成员办理派出手续,组织拟派出教师的外语培训;人事处负责派出计划的实施,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留学协议。
5. 鼓励送培人员与其所到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条 学校送培人员的经费来源及待遇
1. 送培人员经费主要由学科建设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人事处在师资培养经费中共同协调解决。
2.
送培人员的待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科建设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学科队伍建设的管理与考核
1. 学科队伍建设工作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人事处及外事处统一规划,二级学院具体落实。
2. 每年10月学科根据队伍建设情况提出送培人员和拟送培学校申请。
3. 申请获批的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应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梯队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建设措施;学术带头人和送培人员要与其所在学院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学术带头人和送培人员所在二级学院要与学校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计划目标管理中经费拨付、评估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4.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要加强对送培人员的跟踪服务,各二级学院要明确学科队伍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科队伍建设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学校送培人员在送培期间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所在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
5.
评估考核。学校对二级学院、学术带头人和送培人员实行定期评估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进展、学习情况、科研业绩等情况。对考核为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校送培人员给予一定鼓励和表彰。培养期届满,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组织评估考核,对学术带头人和学校送培人员的培养总体效果做出考核评价;对学科队伍建设成果显著、氛围良好的学科,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建设中,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发展的趋势,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含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主要措施和经费筹措及使用计划等。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的管理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总体负责,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以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为基本单位,二级学院具体执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主管的学科建设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对学科建设的管理职责:
1.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作为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与修订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学科建设工作;(2)建立与完善我校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3)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和撤销等工作;(4)筹措并管理学科建设经费;(5)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优先推荐上报与学校层面学科建设方向一致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奖、以及平台升级等;(6)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2. 教务处在组织全校性的专业调整和改造时,充分考虑与学校学科建设的协调发展,在质量工程立项、教研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等方面,要尽可能适应学科建设的要求。
3.
人事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在学科梯队人员的配备、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定等方面,全力支持学科建设工作。
4. 国资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置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满足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5. 计财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充分保证学科建设经费,并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6.
后勤、基建处根据学科建设的规划,对学科建设的实验场地等条件给予大力支持。
7. 审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加强审计、监督。
8. 图书馆优先考虑购买关于学科建设所需的最新中外文文献,为学科建设尽可能提供图书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的管理执行部门,根据学校的安排,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学院学科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
配合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做好对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3.
负责筹措和落实学科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政策保障;
4.
具体负责硕士专业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5.
为学科平台及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提供支撑,具体负责学科队伍组建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推动科学研究的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二级学院院长总负责、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学科负责人负责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具体规划、组织、指挥、实施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实施本学科方向建设规划、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2.
负责本学科整个学术队伍的组建和培养工作;
3.
负责组织申报各类各级特别是高级别的科研、教学研究项目,科研、教学成果奖,学科建设平台等;
4. 积极开展校校、校所、校地、校企间的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协同建设;
5. 负责检查本学科方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负责提供学科评估和验收的各项资料;
6.
做好拟建的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和任务书,通过年度检查、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考核,对建设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学科实行淘汰制。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管理;一般在建设周期内,以立项学科建设项目为单位划拨经费,按年度进行投入。
2.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投入资金与二级学院自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自筹配套资金由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投入。学科建设中还应通过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形式积极争取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
3.
学科建设项目投入标准:学校层面的一类学科为15万元/项/年,二类学科为6万元/项/年。省部级及以上的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建设标准1:1配套投入。
4. 建设期内,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增补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 队伍建设费:进修培训费以及到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费用等,占立项项目总经费的10%。
2. 平台建设费:购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急需的中英文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费用、小型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网络建设费等。
3.
专项业务费:
(1)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和人才培养工作,如资助由学科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境内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资助研究生培养;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
(2)资助本学科成员高水平研究成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权威期刊论文等)的发表,所资助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
(3)支付因学科建设、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邮寄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支付学科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办公、调研差旅费等。
4. 其它费用: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应在事先书面报告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20%由二级学院管理,80%由学科负责人管理。二级学院和学科负责人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执行,以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程序按照学校最新财务规定的要求执行。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费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学科负责人签字,科技与学科建设处长审批;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不予签报,计财处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年度经费计划使用的学科,学校将视情况进行警示;情况严重者,将扣减建设经费,所扣减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在建设经费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结题时,审计处根据需要进行审计。
第六章 学科建设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进入学校层面的学科建设项目,考核以任务书的形式进行。任务书内容包括: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和确定、学科队伍的打造、高端科研成果的推出、学科平台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任务书具体内容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任务书须由项目负责人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二级学院党政班子与学校签订。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建设期满后,按任务书内容进行考核。不能按期考核的,可提前半年申请延期考核,延期时间最多1年。
第二十七条 延期1年仍不能结项的,学科负责人不可申报任何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校层面的学科建设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