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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来源:生命科学学院   编辑:王芳   查看: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师生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院实验教学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安全领导小组职责: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专职管理员为小组成员,从“安全保卫、资产管理、教学运行”等方面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进行宏观监控,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确保实验室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实验室管理员职责:实行楼层负责制,每一层由专职实验管理人员负责,并实行弹性坐班制;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实验教学任务顺利进行,熟悉所在楼层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老师和学生在开展活动以前在管理员处登记,方便管理);负责实验室常规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熟悉自己负责楼层每个房间的仪器设备,并记录在案;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核查,督促实验人员做好运行过程登记;对违反规定的老师和学生,负责每周的通报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办法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实验室有关制度,确保安全文明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2、实验室出口、走廊是安全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实验室配置的灭火器、消防水带等供消防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3、实验室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摆设整齐、规范、科学,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一查(查仪器设备)。

4、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5、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搬离实验室。

6、对于有规定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登记。 

7、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8、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 》,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制度 

1、根据学院各实验室情况制定相应的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2、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仪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所有药品、试剂使用后要放入指定位置,各种药品、试剂要有正确清晰的标签,包括名称、浓度、规格等,按正确方法取用。

4、每个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5、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实验服。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6、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食物。

7、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做实验时,务必严禁烟火。

8、实验工作结束后,实验人员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水、电等,并确保关好,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安全。节假日期间安排专人值班。

9、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照看。实验使用后的废液、废渣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液、废渣向下水道倾倒。

10、对危险性大的化学反应,如易燃、易爆、剧毒等,要经过上级批准,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

11、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2、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管理,借用钥匙需要如实登记,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13、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14、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罚有关人员绩效奖励,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六条 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的管理  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相应的楼层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仪器设备台帐》。

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仪器整齐摆放,平时定期检查仪器是否运作正常。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的使用者每次使用后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仪器一旦出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确停用标识,如可能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3、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报修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每月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2、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管理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3、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单独存放。  

4、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5、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并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6、剧毒物品要专人专柜双保管,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7、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8、剧毒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实验装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物品。  

9、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0、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罚、限期整改,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卫生工作制度 

1、实验室卫生管理实行实验室专人负责制,实验室负责人有权督促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做好卫生工作。 

2、实验室开展的各项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保持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3、实验指导教师切实履行职责,每次实验完毕必须安排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无尘土,清理垃圾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4、实验室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学生进入实验室操作时按相关规定穿实验服。 

5、实验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6、实验用过的仪器应及时清洁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试剂药品归入药品室,不得滞留现场。  

7、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为保证实验室的正常开放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进入实验室学生和老师均需在楼层管理人员处登记、预约。

3、保持实验室及实验设施的清洁卫生,药品试剂应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实验中注意节电、节水、节约药品、试剂及一切消耗品。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岗,必须离开时须委托他人看管。实验结束后,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清洗各种器皿,摆放好仪器设备和工具,清理好实验台面,打扫实验室卫生后关好水、电、门、窗后方可离开。

4、进入本实验室须履行如下手续: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批准→填写《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完成内容填写和相关人员签字,并落实好承诺部分内容→加入实验管理qq群→开展实验。

5、学生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且在《实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中须同时有学生、指导教师、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院长签名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若学生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应负连带责任。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单价(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及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由所在实验室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年终学院对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使用率、投资效益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院固定资产。通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5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共享。

第四条 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教研室或重点实验室填写大型设备购置申请表,(设备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的设备需要另外提供大型设备购置选型论证报告)。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保管、发放、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由国有资产处和学院共同负责,必要时由相关专业的教师或技术人员配合执行。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相应的楼层管理员管理,但每台贵重仪器(金额在30万及以上的)必须指定一名主要使用的专业老师负责,要求负责的专业老师业务能力较强,负责指导仪器的日常操作,检查校验,楼层管理老师协同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等工作。其他人员在使用仪器以前,必须先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仪器。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摆放在醒目位置,若擅自或违犯操作规程使用仪器,造成损坏或精度、性能下降,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若发生故障,专业老师不能排除,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组织维修。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以“立足教学,服务科研”为原则,并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无条件优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并免收费用。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及拆改解体使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学院同意,国有资产处同意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考核规定

1、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贵重仪器设备在购买时已进行过充分论证,因此安装后必须体现设备的预期效益。每学年度,实验室按照学校的要求填报《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仪器设备必须定期开机运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设备具体负责人每月至少开机运行一次以上,并做好运行情况登记。对半年内不调试,一年内不使用及利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将查明原因,追究设备负责人责任。

3、对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规定

1、凡因技术落后,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2、凡需报损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由学院提交报废申请到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已同意报废的贵重仪器应由国资处统一处理,实验室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造成的损害,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规范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我院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1、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燃消停烧爆炸等事故;

2、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

3、触电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实验室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公共卫生事件:指实验室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发生遗失、泄漏以及存放这类微生物的装置发生重大损坏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事件;

5、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导致实验室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工作的首要任务。

第五条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各实验室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司其职。

第七条 妥善处理,四不放过。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在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认真整改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第三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八条  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成立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人员构成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

成员: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学和科研指导老师

第十条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实验室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110120119求助,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进展。

第十二条  对重大及较大安全事故,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上级等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各级安全工作机构的应急联系电话如下:

党委保卫部(处):2340098

校医院:2341225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2340037

紧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第十四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触电

发生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立即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联系医院救治。

第十六条 火灾

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一)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二)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

(三)果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 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但对珍贵图书或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2.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的火灾,应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3. 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四)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十七条 中毒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

(二)经口中毒。毒物无腐蚀性时,要立即刺激催吐,可饮大量清水引吐,或用药物(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引吐。

对于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羟酸盐、醛类、脂类中毒,可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可喝一汤匙液状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

(三)经皮肤中毒。将中毒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

第十八条 灼伤

(一)试剂溅入眼内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二)皮肤被强酸灼伤时,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相关部位10-15分钟,再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当皮肤被草酸灼伤时,应用镁盐或钙盐进行中和。

(三)皮肤被强碱灼伤时,尽快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为止,再用稀醋酸或柠檬汁进行中和。当皮肤被生石灰灼伤时,应先用油脂类物质除去生石灰,再用水进行冲洗。

(四)皮肤被液溴灼伤时,立即用2%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至伤处呈白色;或先用酒精冲洗,再涂上甘油。眼睛受到溴蒸气刺激不能睁开时,可对着盛酒精的容器注视片刻。

(五)氢氟酸灼伤时,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六)苯酚灼伤时,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经过初步急救后,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爆炸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爆炸引发的火灾参照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处理。

(四)爆炸引发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

第二十条 丢失、被盗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件,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在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积极查找。同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

(一)刺伤、切割伤或擦伤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血液,用消毒液(75%酒精、碘伏、0.2-0.5%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涂抹或浸泡伤处,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污染

1. 病原微生物泼溅到实验人员皮肤上,立即用75%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 病原微生物泼溅到实验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 病原微生物泼溅到实验人员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用消毒液(75%酒精、碘伏、0.2-0.5%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第六章 安全事故后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