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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
    来源:生命科学学院   编辑:李清敏   查看:

 

修订情况简介

 

20188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并将于2018101日正式施行。

学习了解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是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改,二是改了什么。

一、关于“为什么改”(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

 二、关于“改了什么”(修订内容)

  1、条目数增加。2015版《纪律处分条例》共133条,修订后的2018版《纪律处分条例》增加至142条。

  2、内容增删和修改。2018版《纪律处分条例》较之2015版《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增删和修改80余处,进行增删和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体现新修订的党章和新制定或修订出台的党内法规的具体要求;二是对在党的纪律建设和执纪审查中新实践新经验的总结提炼;三是使得表述更加准确。

   内容增删和修改情况详见修订前后对照表)

 

对相关修改条目的解读:

第二条(P1):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加入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两个维护”和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体现了新党章的要求。

第三条(P2):加入了“四个意识”,体现了新党章、《关于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

第四条(P2):将“从严治党”改为“全面从严治党”,加上了“防微杜渐”,表述更为准确。

第五条(P3):加入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关内容。

第六条(P4):加上“责任”二字,表述更加准确。

第七条(P4):加上了重点查处的几种情况。

第九条(P5):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的表述更加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P5):表述更加准确。

第十三条(P7):加上“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表述更加完整。

第十七条(P8)第二款: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调整后列入。

第十九条(P9):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P10):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添加的。

第二十七条(P13):表述更为全面准确。

第二十九条(P14):根据工作中的新实践新经验添加的,以体现纪在法前,并避免带着党籍上法庭、为党组织抹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一般会开除党籍)。

第三十条(P14):“留置”、“监察机关”等表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所添加。

第三十三条(P15):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监督监管的全覆盖,意味着以后对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的政纪处分可由监察部门直接进行。

第三十六条(P17):原条例是“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现修改为“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体现出更严的纪律要求。

第三十八条(P18):“立案调查”改为“立案审查”,表述更为准确(一般称纪律审查——纪委;监察调查——监察委,这里的立案是指党纪立案)。

第四十一条(P19):对党纪处分宣布的程序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第四十二条(P20):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补充了受处分党员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P21):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十六条(P22)第三款:是根据现实中出现的情况补充的(如网络中出现的个别对英雄模范人物进行诋毁和污蔑的情况)。

第五十条、五十一条(P24):是对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补充。

第五十二条(P25):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补充。

第五十五条(P26):根据巡视巡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补充的。

第五十七条(P27):“基本方略”是根据十九大报告的相关表述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P30):根据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添加的。

第六十七条(P33):加上“监督责任”是为了体现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P33):加上“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列明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具体表现。

第七十条(P34)第三、第四款:根据工作实践中的情况所添加。

第七十五条(P36)第三款: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如辽宁、南充拉票贿选案)所补充。

第七十六条(P37):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十五条(P41):对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十七条(P42):“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如情妇等特定关系人)所补充。

第八十八条(P42)、第八十九条(P43):对可能收送的财物类型表述更加完整全面。

第九十条(P43):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所补充。

第九十四条(P45):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所补充。

第九十五条(P46):归纳总结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具体化。

第一百零五条(P51):将公款旅游的情形具体化。

第一百一十二条(P53)、第一百一十四条(P55):体现对扶贫领域相关违纪行为的严管和重处。

第一百一十五条(P55):与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相契合。

第一百一十七条(P56):强化对盲目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P57):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所补充(如对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问责),强化五大发展理念的贯彻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P58):强化对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P60):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所补充。

第一百二十七条(P61):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所补充。

第一百二十八条(P62):根据巡视巡察工作实践中的情况所补充。

第一百三十六条(P65):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所补充,强调良好家风建设。